生成式AI与版权保护:问题、争议与思考
文章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自2022年11月美国OpenAI公司推出ChatGPT以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崛起,并广泛应用于版权创作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提升内容创作效率、赋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版权争议和理论探讨。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涉及的众多版权问题之中,“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构成作品,进而受到版权法保护”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从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国内外诉讼纠纷着眼,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议题,并尝试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规则应对建议,供后续进一步探讨。
一、问题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属性纠纷凸显
近期,国内外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实践发展迅速。2023年8月1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就“泰勒诉美国版权局AI绘画版权登记案”作出判决;8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公开审理了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分析域内外案件涉及的诉讼争议,不难发现“何种程度的人类创作干预可以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获得作品保护”,已然成为当下人工智能领域亟待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
(一)域外判决: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享有版权
在“泰勒诉美国版权局AI绘画版权登记案”中,原告泰勒(Stephen Thaler)研发了一款名为“创意机器”(Creativity Machine)的AI绘图软件,并用其自动生成了一幅绘画——“天堂最近的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在美国版权局以“该作品没有人类参与创作”为由拒绝授予其版权后,原告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正版权局的上述决定。[1]…
(二)国内争议:需证明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贡献
在国内“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原告李某利用开源AI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一幅绘画,并发布在自己的小红书主页之中。被告刘某是一名创作爱好者,在百家号发布的诗歌中将涉案AI图像用作插图。原告就此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AI图像构成美术作品…
(三)探讨基础:技术迭变赋予人工智能版权探讨新的时代意义
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便分别审结了两个案件,并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作出了差异化的认定…
二、核心探讨: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版权制度的底层冲击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推动版权制度的关注重点从下游传播领域向上游创作领域转变。长久以来,版权法在主、客体制度层面的基本立场从未改变:无论是面对此前的“算法推荐”还是当下的“AI生成”,版权法都只对自然人的行为加以规制。…
三、制度建议: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版权保护的路径探索
无论是出于版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制度目的,还是着眼于促进国内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纳入作品保护范畴都具有现实必要性。在具体的保护标准层面,仍需要满足版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有无”的要求,即能够体现出人类的“创作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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