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与版权保护:问题、争议与思考
自2022年11月美国OpenAI公司推出ChatGPT以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崛起,并广泛应用于版权创作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提升内容创作效率、赋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版权争议和理论探讨。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涉及的众多版权问题之中,“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构成作品,进而受到版权法保护”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从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国内外诉讼纠纷着眼,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议题,并尝试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规则应对建议,供后续进一步探讨。
一、问题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属性纠纷凸显
近期,国内外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实践发展迅速。2023年8月1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就“泰勒诉美国版权局AI绘画版权登记案”作出判决;8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公开审理了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分析域内外案件涉及的诉讼争议,不难发现“何种程度的人类创作干预可以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获得作品保护”,已然成为当下人工智能领域亟待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
(一)域外判决: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享有版权
在“泰勒诉美国版权局AI绘画版权登记案”中,原告泰勒(Stephen Thaler)研发了一款名为“创意机器”(Creativity Machine)的AI绘图软件,并用其自动生成了一幅绘画——“天堂最近的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在美国版权局以“该作品没有人类参与创作”为由拒绝授予其版权后,原告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正版权局的上述决定。值得注意的是,…
(二)国内争议:需证明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贡献
在国内“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原告李某利用开源AI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一幅绘画,并发布在自己的小红书主页之中。被告刘某是一名创作爱好者,在百家号发布的诗歌中将涉案AI图像用作插图。原告就此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AI图像构成美术作品(如不能支持,则至少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兜底规定的“其他作品”),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等。从庭审现场来看,各方均高度关注“涉案AI图像是否存在原告的创作贡献,进而构成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因为,对于上述问题的判定结论将直接影响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和正当性。
(三)探讨基础:技术迭变赋予人工智能版权探讨新的时代意义
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便分别审结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两个案件,并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作出了差异化的认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判决结果是由于两个案件涉及的人工智能模型(或者说机器模型)在内容生成机制方面存在着本质差异。但在法律层面,两个判决的落脚点存在高度一致性,即只有证明存在自然人的创作贡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才会被认定为版权法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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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推动版权制度的关注重点从下游传播领域向上游创作领域转变。长久以来,版权法在主、客体制度层面的基本立场从未改变:无论是面对此前的“算法推荐”还是当下的“AI生成”,版权法都只对自然人的行为加以规制,“推荐算法机器”和“人工智能模型”都不会落入版权法的主体范畴;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纳入版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关键在于判断其究竟是对人类创作构思的“映射呈现”,还是AI模型“实质取代”人类后对作品元素具体构思设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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